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戶政類科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10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改姓?
A羈押中
B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之期間
C同時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D音譯過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姓名條例規定,「音譯過長」為得申請「改姓」之法定事由;羈押中或受強制工作裁判確定屬「不得更改」之消極要件;同校同名同姓僅得申請「改名」。
為什麼答案是 D
音譯過長。依姓名條例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音譯過長得申請「改姓」;同時依同法第9條,音譯過長亦得申請「改名」。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姓名條例規定,「音譯過長」為得申請「改姓」之法定事由;羈押中或受強制工作裁判確定屬「不得更改」之消極要件;同校同名同姓僅得申請「改名」。
看到題目問「改姓」,秒選「音譯過長」。A、B是「不得更改」的消極要件,C是「改名」的要件,只有D符合「改姓」的積極要件。
逐選項分析
A✕
羈押中。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經通緝或羈押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此為禁止更改的消極要件。
B✕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之期間。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此期間內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註:釋字第812號已宣告強制工作違憲,實務上已無此情形)
C✕ 陷阱
同時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此為得申請「改名」之事由,而非「改姓」。
D✓ 正確
音譯過長。依姓名條例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音譯過長得申請「改姓」;同時依同法第9條,音譯過長亦得申請「改名」。
姓名條例:改姓 vs 改名 vs 不得更改
| 類別 | 法定事由舉例 | 相關法條 |
|---|
| 改姓 | 被認領/收養、音譯過長、原住民族改漢姓誤植 | 姓名條例第8條 |
| 改名 | 同校/同機構姓名相同、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 | 姓名條例第9條 |
| 更改姓名 |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 姓名條例第10條 |
| 不得更改 | 經通緝或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裁判確定一定期間內 | 姓名條例第15條 |
姓名條例最愛考「改姓」跟「改名」的申請事由能不能通用。音譯過長(像外國人歸化)可以連姓都改,但同校同名同姓只能動名字、不能動姓氏,因為戶政實務認為姓氏涉及血統標示更嚴格。另一個陷阱是「什麼時候完全不准改」:羈押中或確定要強制工作的人,為防逃避執行所以姓名全鎖,連改名都不行。判斷口訣:能不能改姓看事由夠不夠重大(血統、翻譯問題才准),能不能改名看有沒有實際困擾(重名就准),完全不准改看有沒有被限制人身自由。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