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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刑法1141單選題

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行已經達到刑法第25條所稱著手實行時點,而可成立未遂罪名?

A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躲在乙家樓下待乙現身,惟乙當日出國
B甲出於侵入住居以竊取乙家財物意思,前往乙家附近向其鄰居丙打探乙之行蹤
C甲出於放火之意思,在乙住家附近潑澆汽油
D甲出於將被害人迷暈再為強制性交之意思,在乙的飲料內投入昏迷用藥劑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著手實行須行為與構成要件有密接關聯且法益已具體危險,D 下藥是強制性交的關鍵密接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D

下藥使被害人昏迷,正是「以藥劑達到不能抗拒」的強制手段本身,已與強制性交構成要件行為密接不可分,屬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著手實行,成立未遂。

考點:預備殺人考點:竊盜預備考點:預備放火考點:強制性交著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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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