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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司法行政刑法1144單選題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有關本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之行為主體須有公務員資格正確答案
B行為人主觀上須明知登載事實係為不實內容
C本罪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係屬危險犯
D本罪非繼續犯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為主體為一般人(讓公務員登載),A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罪為一般犯,行為主體不限公務員,任何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均可成立。若行為人本身為公務員且自己登載,則屬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A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考點:一般犯主體考點:明知故意考點:抽象危險犯考點:即成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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