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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財會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11115單選題

依據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若需更換應經機關同意且不得增加契約價金,惟下列哪種情形經機關評估後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增加契約價金?

A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正確答案
B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C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D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更換採購標的原則上不得增加價金,但「更優或更有利於機關」且總體效益更佳時,例外得增加契約價金。

為什麼答案是 A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屬於主動升級情形。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1條,此種情形經機關評估後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增加契約價金,為本題唯一例外得增價之情形。

考點:例外得增加價金考點:不得增加價金情形考點:不可抗力≠得增價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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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