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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財會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111 年第 14 題單選題考點:申訴異議期限考點:停權刑事要件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B廠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經起訴後符合停權事由
C機關照價決標予廠商後,廠商事後以報價錯誤為由拒不簽約,不符合停權事由
D機關欲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機制:機關擬停權前須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109年修法新增);申訴期限為15日(非30日);涉第87條之罪須「第一審有罪判決」始符停權;得標後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約屬停權事由。

逐選項解析

A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申訴異議期限✕ 易錯陷阱
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廠商對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不服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而非選項所述之「30日內」。30日常見於訴願期間,命題者以此設陷。
B廠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經起訴後符合停權事由停權刑事要件✕ 易錯陷阱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廠商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須「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後始符停權事由。本選項僅以「起訴」為停權要件,混淆「起訴」與「有罪判決」之法律狀態,故為錯誤。
C機關照價決標予廠商後,廠商事後以報價錯誤為由拒不簽約,不符合停權事由✕ 錯誤
D機關欲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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