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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財會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11114單選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B廠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經起訴後符合停權事由
C機關照價決標予廠商後,廠商事後以報價錯誤為由拒不簽約,不符合停權事由
D機關欲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機制:機關擬停權前須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109年修法新增);申訴期限為15日(非30日);涉第87條之罪須「第一審有罪判決」始符停權;得標後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約屬停權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109年修法新增),機關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應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停權事由,此為法定必要程序,故本選項正確。

考點:申訴異議期限考點:停權刑事要件考點:停權事由-拒簽約考點:停權程序-審查小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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