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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財會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111 年第 30 題單選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於一定期間內得為再審查之規定,自何日起算?

A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正確答案
B審計長完成總決算審核,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之日
C審計機關發給審定書之日
D行政院編造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提出監察院之日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審計法第24條:審查完竣案件之再審查期間,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起算。

逐選項解析

A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 正確
B審計長完成總決算審核,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之日✕ 易錯陷阱
錯誤。審計長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係總決算審核程序的中間節點(審計法第34條),屬於審核完成後向立法院報告之程序,並非第24條再審查期間之起算點,易與其他審計時程混淆。
C審計機關發給審定書之日✕ 易錯陷阱
錯誤。「審計機關發給審定書之日」是個案審定完成的時點,雖與再審查制度相關,但第24條再審查期間的起算基準是「總決算公布或令行之日」而非個案審定書發給日,屬最易誤選之干擾項。
D行政院編造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提出監察院之日✕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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