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得補正之情形?
A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未給予證書而於事後補作成證書者正確答案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答案與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並未列入「應以證書方式作成卻未給證書」之補正規定。證書是特別生效要件,未作成即未生效,不能事後補正。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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