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下列何者正確?
A基於個人需要,合情審慎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B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正確答案
C使用器械原因消滅,得視狀況停止使用
D使用警棍指揮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B正確答案
海巡人員使用器械須基於事實需要、非急迫勿傷致命部位、原因消滅應立即停止,且使用棍指揮免即時報告。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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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海巡人員使用器械須基於事實需要、非急迫勿傷致命部位、原因消滅應立即停止,且使用棍指揮免即時報告。
抓出關鍵字錯誤:A是「事實需要」非個人需要;C是「立即」停止非得視狀況;D是使用棍指揮「免」報告。故選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0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使用器械,而非基於「個人需要」。
B✓ 正確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C✕ 陷阱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3條規定,使用器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而非「得視狀況」停止。
D✕ 陷阱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使用器械後應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棍指揮者,不在此限」,故使用警棍指揮無須即時報告。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核心規範
| 規範面向 | 法條要件 | 例外或限制 |
|---|
| 使用前提 | 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慎 |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 致命部位 | 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 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
| 停止時機 | 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 | 無例外(絕對義務) |
| 報告義務 | 使用後應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 使用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
命題者常將法條中的關鍵字進行替換,例如將「事實需要」換成「個人需要」,將「應立即」換成「得視狀況」,或忽略法條中的「但書」例外規定(如使用棍指揮免報告),考生需精準記憶法條用字。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