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二人合謀僱用臺灣籍漁船船長C自大陸載運走私大陸茶磚400塊(市價約200萬元)入境以獲暴利,並由A買通海巡人員D透露巡防艇的艇位以規避海上臨檢,由B買通海巡安檢站長E在該船入境時安排安檢人員F逕予放行。該案在船舶入境時,船員G明知走私茶磚為違法行為仍依船長指示將其藏匿在漁船密窩,F明知船上有走私物品並協助藏匿,然最後被另1名不知情的安檢人員H查獲船上載有不法物品,船長C持械拒捕,造成H員手臂淤青。請問依懲治走私條例,下列人員所犯罪刑之處分何者錯誤?
AG負責運送及藏匿走私物品,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BC犯走私罪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正確答案
CF為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或為藏匿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DD、E為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B正確答案
懲治走私條例僅針對持械拒捕「致死」或「致重傷」設有加重規定,未致重傷者依同法第11條應回歸適用刑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僅對持械拒捕「致死」或「致重傷」設有特別刑度。對於「未致重傷」者,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應回歸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如妨害公務、傷害罪等),並無「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本題要求選出錯誤選項,故本選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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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懲治走私條例僅針對持械拒捕「致死」或「致重傷」設有加重規定,未致重傷者依同法第11條應回歸適用刑法。
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僅規定致死與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未致重傷無特別規定,應回歸刑法,故B選項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第1項,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選項敘述正確。
B✓ 正確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僅對持械拒捕「致死」或「致重傷」設有特別刑度。對於「未致重傷」者,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應回歸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如妨害公務、傷害罪等),並無「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本題要求選出錯誤選項,故本選項為正解。
C✕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9條,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或為之藏匿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選項敘述正確。
D✕
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選項敘述正確。
懲治走私條例相關刑度整理
| 行為態樣 | 適用法條 | 法定刑度 |
|---|
| 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 | 第3條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 |
| 持械拒捕致死 | 第4條 |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
| 持械拒捕致重傷 | 第4條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 |
| 持械拒捕未致重傷 | 第11條 | 本條例無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等相關法律 |
| 檢查人員明知走私而放行/藏匿 | 第9條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 | 第10條 |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考生容易誤以為《懲治走私條例》對於所有持械拒捕造成的傷害皆有特別規定。實際上,該條例第4條僅針對「致死」與「致重傷」設有加重刑度,對於普通傷害(未致重傷)並無特別規定,必須依據第11條回歸適用《刑法》。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