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我國各種選舉之婦女當選名額皆明定於憲法增修條文
B我國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名額達4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超過4人者,每增加4人增1人正確答案
C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婦女當選名額,採取與區域立法委員相同之當選名額比例規定
D政黨於提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提名名單時,婦女候選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B正確答案
婦女保障名額規定分散於憲法增修條文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非全部都寫在憲法裡。
為什麼答案是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地方民代選舉設有婦女保障名額之級距規定,選出名額達4人有1人、每增4人增1人為典型規定方式,本選項描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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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婦女保障名額規定分散於憲法增修條文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非全部都寫在憲法裡。
抓住「地方民代選舉婦女保障名額」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而非憲法,即可快速排除A,選B。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僅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婦女保障名額規定於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其餘如直轄市議員等婦女保障名額是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非皆明定於憲法。
B✓ 正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地方民代選舉設有婦女保障名額之級距規定,選出名額達4人有1人、每增4人增1人為典型規定方式,本選項描述正確。
C✕ 陷阱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僅全國不分區立委設有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保障規定,區域立委並無此比例規定,兩者並非相同標準,此選項錯誤。
D✕ 陷阱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全國不分區立委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而非候選人提名比例三分之一,此選項數字與規定內容均錯誤。
婦女保障名額規定對照
| 選舉類型 | 規定依據 | 保障方式 |
|---|
| 全國不分區立委 |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 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 區域立委 | 無婦女保障名額規定 | — |
| 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代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選出名額達一定人數,按級距保障一定婦女名額 |
本題最大陷阱在於把「憲法增修條文的不分區立委婦女保障」與「選罷法的地方民代婦女保障」混為一談,誤以為所有婦女保障名額都規定在憲法中,作答時務必區分規範層級與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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