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核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所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包括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自用之非營利目的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前述之「自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C正確答案
原基法第19條「自用」涵蓋本人、親屬與傳統文化分享,但排除以物易物等交易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C
以物易物具有交易、對價性質,已脫離「非營利自用」範疇,農委會函釋明確排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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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原基法第19條「自用」涵蓋本人、親屬與傳統文化分享,但排除以物易物等交易行為。
看到「營利」「交易」「以物易物」=非自用!自用=非商業性使用。
逐選項分析
A✕
本人食用屬最典型的自用,當然包含在內,非本題答案。
B✕
提供親屬食用屬家庭內部消費,仍屬非營利的自用範圍。
C✓ 正確
以物易物具有交易、對價性質,已脫離「非營利自用」範疇,農委會函釋明確排除,為本題答案。
D✕ 陷阱
依傳統文化於祭儀、部落活動中分享族人,屬原住民族文化實踐,仍在自用解釋範圍內。
原住民「自用」範圍判斷
| 行為態樣 | 是否自用 | 理由 | 依據 |
|---|
| 本人食用 | ✅ 是 | 最典型自用 | 原基法§19 |
| 親屬食用 | ✅ 是 | 家庭內非營利 | 原基法§19 |
| 傳統文化分享 | ✅ 是 | 文化祭儀實踐 | 原基法§19、§34 |
| 以物易物/販售 | ❌ 否 | 具交易對價 | 農委會函釋排除 |
考生易誤以為「以物易物」只是族人間物品交換不算營利,但只要涉及對價、交易,就已超出「自用」的非營利目的定義。關鍵是「有無對價」而非「有無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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