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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11218單選題

舉發證據是否可採用,應先判斷其證據能力,再判斷其證據力。有關舉發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舉發證據以申請在先而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後始公開或公告之本國專利申請案,主張系爭專利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舉發事由時,應認其具備證據能力正確答案
B以系爭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當日公開之技術,作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之舉發證據,認其具備證據能力
C舉發證據為書證者(例如刊物、統一發票、合約、進出口文件等),應以原本(或正本)為之。書證為影本者,舉發人僅須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即足
D舉發人主張系爭專利於申請前已有公開之事實存在,所舉證據包括產品之銷售發票、刊物、照片、型錄或實物等,分別有開立、發行、拍攝、印製或製造日期等,審查時,應就各別證據分別審究其證據能力或證據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擬制喪失新穎性(§23)允許以申請在先、公開在後之本國先申請案為證據,具證據能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專利法第23條擬制喪失新穎性的設計,就是針對申請在先、公開在後之本國先申請案。此類證據雖公開日在系爭案申請日之後,但因申請日在先,於此特定舉發事由下具備證據能力。

考點:擬制喪失新穎性考點:先前技術時點考點:書證形式要件考點:證據綜合判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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