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依司法院釋字第637號解釋,此一規定是否對離職公務員之職業自由造成限制?
A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之職業自由並未造成限制
B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之執行職業自由造成限制
C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造成限制正確答案
D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造成限制
答案與詳解
釋字637號認定此限制屬「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因為「曾任公務員」是當事人自身身分條件,可透過自身努力改變(例如等待3年期滿),故為主觀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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