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8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署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幾次為限?
A正確答案
管收期限最長為3個月,若有新原因或停止原因消滅,再行管收以1次為限。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再行管收以1次為限,故本選項正確。
考點:再行管收次數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