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6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依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分署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自行決定是否管收
B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6個月
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D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3次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管收須由法院裁定,期限不得逾3個月,管收不免除義務,分署每月至少提詢3次。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3次,以確保其人身狀況及釐清是否仍有管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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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管收須由法院裁定,期限不得逾3個月,管收不免除義務,分署每月至少提詢3次。
記關鍵數字:24小時聲請法院、3個月上限、每月3次提詢。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自行決定」。管收須由分署於拘提後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非分署自行決定,這是人身自由保障的核心。
B✕ 陷阱
管收期限不得逾「3個月」,非6個月。有新原因發生時得再行聲請管收一次,但仍以3個月為限。
C✕
行政執行法明定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管收僅為間接強制手段,債務本體仍存在。
D✓ 正確
正確。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3次,以確保其人身狀況及釐清是否仍有管收必要。
管收制度關鍵數字
| 項目 | 時限/次數 | 決定機關 | 備註 |
|---|
| 聲請管收 | 拘提後24小時內 | 分署聲請、法院裁定 | 保障人身自由 |
| 管收期限 | 不得逾3個月 | 法院 | 新原因可再聲請一次 |
| 提詢次數 | 每月不得少於3次 | 行政執行分署 | 隨時可提詢 |
| 義務效果 | 不因管收而免除 | — | 債務仍存續 |
A選項把「聲請法院裁定」偷換成「分署自行決定」;B把「3個月」換成「6個月」;C顛倒管收效果。命題者最愛在管收的「決定機關」與「期限數字」上設陷阱,務必牢記:法院裁定、3個月、3次提詢。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