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6 年第 5 題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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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第5條第4款規定:「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所謂「命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法律性質為何?
承上題,所謂「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其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行政契約
C行政指導
D行政事實行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直接動用武力屬於對物或對人的強制力實施,是典型的行政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D
以武力令其配合屬於「物理上的執行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內容,而是直接事實作用力,故屬行政事實行為(即時強制/直接強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接動用武力屬於對物或對人的強制力實施,是典型的行政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
看到「物理力、強制力施行」→ 直覺想行政事實行為(非以意思表示為內容)。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行政處分以「意思表示」為核心,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武力實施是物理強制,非單方意思表示,常被誤認為處分,是最大陷阱。
B✕
行政契約須雙方合意,武力強制顯然不是合意產物,與契約性質完全無關。
C✕
行政指導為不具強制力的建議、勸告,與「動用武力」強制性相反,立即可排除。
D✓ 正確
以武力令其配合屬於「物理上的執行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內容,而是直接事實作用力,故屬行政事實行為(即時強制/直接強制)。
行政行為類型速記
| 類型 | 核心特徵 | 是否意思表示 | 範例 |
|---|
| 行政處分 | 單方、對外、發生法效 | 是 | 罰鍰、撤照 |
| 行政契約 | 雙方合意 | 是 | 和解契約 |
| 行政指導 | 不具強制力之勸告 | 是(建議) | 輔導改善 |
| 行政事實行為 | 物理作用、無法效意思 | 否 | 武力強制、鳴槍示警 |
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是公權力強制作為就是行政處分。其實「命令配合」的意思表示才是處分,「實際動手使用武力」則是執行層次的事實行為,兩者層次不同,務必切割。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