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執行勤區查察勤務時,發現一可疑人物,經你進行盤查其身分後,仍無法解除其有具體危害之虞,你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4條規定,口頭通知其到場接受「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下列何項措施不屬之?
A照相、錄音、錄影
B量身高、體重
C採取唾液、頭髮正確答案
D採取指紋、掌紋
C正確答案
警職法第14條僅允許「非侵入性」鑑識措施;採取唾液、頭髮屬侵入性,須依刑事訴訟法等規定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C
採取唾液、頭髮涉及身體分泌物與組織(毛囊),屬「侵入性」鑑識措施,非警職法第14條所允許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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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第14條僅允許「非侵入性」鑑識措施;採取唾液、頭髮屬侵入性,須依刑事訴訟法等規定為之。
判斷是否「侵入身體或破壞組織」。照相、量身高、按指紋皆在體表;唾液、頭髮屬體內分泌物或組織,為侵入性。
逐選項分析
A✕
照相、錄音、錄影僅記錄外表與聲音,不侵入身體或破壞組織,屬於非侵入性鑑識措施。
B✕
量身高、體重僅為體表物理測量,不破壞身體完整性,屬於非侵入性鑑識措施。
C✓ 正確
採取唾液、頭髮涉及身體分泌物與組織(毛囊),屬「侵入性」鑑識措施,非警職法第14條所允許之範圍。
D✕ 陷阱
採取指紋、掌紋僅按捺體表紋路,不破壞皮膚組織,實務上歸類為非侵入性鑑識措施。
鑑識措施侵入性與非侵入性比較
| 類別 | 措施舉例 | 法源依據與限制 |
|---|
| 非侵入性 | 照相、錄音、錄影、量身高體重、指紋掌紋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4條(行政調查) |
| 侵入性 | 抽血、採取唾液、尿液、拔取頭髮 |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等(須符合法定強制處分要件) |
考生易將「按捺指紋」誤認為侵入性,或將「採取頭髮」誤認為非侵入性。關鍵在於是否「破壞身體完整性或深入體內」,指紋僅觸及體表,而唾液與頭髮毛囊涉及身體組織與分泌物。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