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違規停車,相關執法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規停車之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不在場,經舉發後,逾2小時未能將汽車移置者,警察得連續舉發
B連續舉發,每次應重新製單,依序分開標示並拍照採證
C駕駛人或車主及時到場時,應改採當場舉發
D違規停車之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不在場時,不得連續舉發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場,逾2小時未移置者,警察得連續舉發,D 敘述與法規相反。
為什麼答案是 D
此敘述與法規完全相反。駕駛人/車主不在場且逾2小時未移置者,正是法規允許連續舉發的典型情形,題目要選的錯誤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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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場,逾2小時未移置者,警察得連續舉發,D 敘述與法規相反。
看到「不得連續舉發」幾乎都是陷阱,違停連續舉發是常態執法手段。
逐選項分析
A✕
依道交條例第85條之1規定,違規停車逾2小時未移置者,得連續舉發,此為正確敘述。
B✕
連續舉發每次必須重新製單、分開標示並拍照採證,以確保每次違規獨立成立,符合正當程序,敘述正確。
C✕
當駕駛人或車主及時到場,應改採當場舉發(面對面告知違規),符合行政程序法之告知原則,敘述正確。
D✓ 正確
此敘述與法規完全相反。駕駛人/車主不在場且逾2小時未移置者,正是法規允許連續舉發的典型情形,題目要選的錯誤答案。
違規停車舉發方式對照
| 情境 | 駕駛人是否在場 | 舉發方式 | 法律依據 |
|---|
| 及時到場 | 在場 | 當場舉發 | 道交條例§7-2 |
| 未到場未逾2小時 | 不在場 | 逕行舉發(1次) | 道交條例§7-2 |
| 逾2小時未移置 | 不在場 | 連續舉發,每次重新製單拍照 | 道交條例§85-1 |
違規停車的連續舉發權限,實務上最常考「駕駛人不在場且逾2小時未移置」這個時間門檻。法規明文規定符合這條件時警察「得」連續舉發,但出題者喜歡把「得連續舉發」反寫成「不得連續舉發」,讓考生一時看不出矛盾。關鍵判斷是:只要駕駛人不在且超過2小時,警察就有權力連續開單,不是只能開一次。另外要注意題目問的是「錯誤」選項,如果平常只背「正確規定」卻沒注意題幹方向,很容易把正確敘述當答案選,結果反而選錯。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