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行車監視器、手機錄影等影像設備,價廉且廣泛用於民眾日常生活上,因此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逐年爆增,對導正用路人養成遵守交通規則的習慣而言,應有正面效益,假設你是分局負責處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承辦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果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案件非屬本轄機關管轄,依規定得不予理會正確答案
B檢舉時該交通違規行為終了日起已逾 7 日之案件,依規定應不予舉發
C為查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必要時依規定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
D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者,依規定應不予舉發
A正確答案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非本轄應『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不是『不予理會』。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依道交條例與處理細則,非屬本轄案件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處理,而非「不予理會」。公務機關無權對人民檢舉置之不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非本轄應『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不是『不予理會』。
看到「不予理會」「得不管」這種推卸語氣 → 幾乎都是錯的,公務機關有移轉管轄義務。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依道交條例與處理細則,非屬本轄案件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處理,而非「不予理會」。公務機關無權對人民檢舉置之不理。
B✕
正確。道交條例第7條之1規定,檢舉須於違規行為終了日起7日內為之,逾期應不予舉發,避免證據散失與法律狀態久懸。
C✕
正確。為查證檢舉內容真實性,處理機關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屬調查事實之必要手段。
D✕
正確。檢舉資料必須具體明確(時間、地點、車號、違規事實),若欠缺致無法查證者應不予舉發,避免濫檢舉與冤枉用路人。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處理重點
| 情形 | 處理方式 | 法源依據 | 備註 |
|---|
| 非本轄管轄 | 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 行政程序法第17條 | 不得置之不理 |
| 逾7日檢舉 | 不予舉發 | 道交條例§7-1 | 自違規終了日起算 |
| 資料不具體 | 不予舉發 | 處理細則 | 無法查證者 |
| 需查證事實 | 通知當事人說明 | 處理細則 | 檢舉人或被檢舉人 |
A 選項把「移送管轄機關」偷換成「不予理會」。行政機關對於非本轄事務並非「不管」,而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這是公務員的法定義務,不得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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