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時,除應事前依分析研判轄內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時間及地點規劃勤務外,在規劃及執行階段所採行之處置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勤時間及地點的指定,應由派出所所長或其相當職務人員為之正確答案
B對於攔檢不停而逃逸之車輛,應逕行舉發
C如研判攔停車輛駕駛人有飲酒徵兆,則指揮車輛靠邊停車,並請駕駛人下車,接受酒精濃度檢測
D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 0.18 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執勤時間及地點應由「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人員」指定,而非派出所所長。這是確保勤務規劃層級與專業研判,避免基層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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