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舉發民眾甲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行為,下列何者應為填製舉發通知單的應到案處所?
A甲駕籍地的處罰機關
B甲駕籍地的警察機關
C甲戶籍地的處罰機關
D甲行為地的處罰機關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違規舉發之應到案處所原則上以「違規行為地」的處罰機關為準,非駕籍地或戶籍地。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規定,違規舉發之應到案處所原則以違規行為發生地之處罰機關為準。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違規舉發之應到案處所原則上以「違規行為地」的處罰機關為準,非駕籍地或戶籍地。
記住交通違規案件管轄採「行為地主義」,舉發通知單應到案處所填行為地處罰機關即可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駕籍地並非管轄依據,交通違規案件不以駕駛人戶籍或駕照登記地為管轄標準。
B✕
警察機關僅為舉發單位,非受理裁罰及應到案處所之處罰機關。
C✕ 陷阱
戶籍地同樣不是交通違規案件管轄的認定基礎,屬常見混淆選項。
D✓ 正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規定,違規舉發之應到案處所原則以違規行為發生地之處罰機關為準。
交通違規舉發單關鍵概念對照
| 概念 | 定義 | 本題對應 | 考點 |
|---|
| 舉發機關 | 發現違規並開單的警察單位 | 員警所屬警局 | 不填在應到案處所 |
| 處罰機關 | 實際作成裁罰處分的機關 | 交通裁決所/監理所 | ✅應到案處所 |
| 管轄原則 | 以違規行為發生地為準 | 行為地 | ✅考試重點 |
| 駕籍/戶籍地 | 個人登記資料地 | 與管轄無關 | 常見陷阱 |
考生常誤以為交通違規案件應與駕駛人身分連結(駕籍地或戶籍地),但實務上採「行為地管轄原則」,應到案處所是依違規發生地點所屬處罰機關認定,而非駕駛人個人資料地。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