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於3月3日接獲民眾具名檢舉違規停車情形,內容包括: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違規事實內容及違規事實照片等。經你查證確實無誤,於是你於3月5日依法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你填製通知單時,應將應到案之日期填寫幾月幾日?
A4月3日
B4月5日
C4月19日正確答案
D3月18日
C正確答案
答案選 C;本題屬民眾檢舉後查證屬實之舉發,應到案日期依現行規則應距舉發日 45 日,3 月 5 日起算為 4 月 19 日。
為什麼答案是 C
4 月 19 日:距 3 月 5 日為 45 日,符合民眾檢舉查證屬實後依逕行舉發程序填製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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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答案選 C;本題屬民眾檢舉後查證屬實之舉發,應到案日期依現行規則應距舉發日 45 日,3 月 5 日起算為 4 月 19 日。
先判斷題型:民眾具名檢舉、經查證後填單,性質上屬非當場舉發中的民眾檢舉舉發。再套現行規則:通知單的應到案日期,原則距舉發日 30 日;但逕行舉發等特定案件為 45 日。民眾檢舉查證屬實後係依逕行舉發程序辦理,因此 3 月 5 日 + 45 日 = 4 月 19 日,選 C。
逐選項分析
A✕
4 月 3 日:距 3 月 5 日僅 29 日,未達法定應到案期間,不符。
B✕
4 月 5 日:距 3 月 5 日為 31 日,接近一般 30 日思考,但本題不是一般當場舉發,而是依逕行舉發程序處理,應適用 45 日,不符。
C✓ 正確
4 月 19 日:距 3 月 5 日為 45 日,符合民眾檢舉查證屬實後依逕行舉發程序填製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正確。
D✕
3 月 18 日:距舉發日僅 13 日,明顯過短,不符法定期間。
最常見陷阱有二:第一,把「接獲檢舉日 3/3」誤當起算點;本題應以「填製舉發通知單日 3/5」作為舉發日。第二,把所有案件都套 30 日;本題屬事後送達、依逕行舉發程序處理,應寫 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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