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派出所警員,據民眾報案有甲、乙二人在加油站互毆,到達現場經你制止後,雙方互不提告,經你逕行通知二人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結果甲接受,乙不服通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作為何者正確?
A如確悉甲、乙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二人均得改書面通知到場正確答案
B如確悉甲、乙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甲得改書面通知到場,乙須強制到場
C如無法確悉甲、乙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二人均須強制到場
D如無法確悉甲、乙姓名、住所或居所,但有逃亡之虞,二人均得改書面通知到場
A正確答案
社維法第42條:逕行通知到場後,若確悉身分且無逃亡之虞,得改書面通知,不論當事人是否服從。
為什麼答案是 A
符合社維法第42條但書:確悉身分且無逃亡之虞者,得改以書面通知到場。甲、乙二人條件相同,均可改書面通知,不因乙不服而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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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社維法第42條:逕行通知到場後,若確悉身分且無逃亡之虞,得改書面通知,不論當事人是否服從。
抓兩要件:①確悉姓名住居所 ②無逃亡之虞 → 書面通知;反之才強制。與『服不服』無關。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符合社維法第42條但書:確悉身分且無逃亡之虞者,得改以書面通知到場。甲、乙二人條件相同,均可改書面通知,不因乙不服而有別。
B✕ 陷阱
陷阱:誤以為『乙不服』就要強制到場。法條判斷標準是『身分是否確悉』與『有無逃亡之虞』,與當事人服從與否無關,乙同樣可書面通知。
C✕
錯誤。無法確悉身分時雖可能需強制到場,但本選項又加『無逃亡之虞』自相矛盾,且『均須強制』過度限縮警察裁量空間。
D✕
顛倒。有逃亡之虞時才需強制到場,怎會反而改書面通知?書面通知的前提正是『無逃亡之虞』,本選項邏輯倒置。
社維法第42條:到場方式判斷
| 身分是否確悉 | 有無逃亡之虞 | 處理方式 |
|---|
| 確悉 | 無 | 得書面通知到場 ✅ |
| 確悉 | 有 | 逕行通知/強制到場 |
| 不確悉 | 無 | 逕行通知到場 |
| 不確悉 | 有 | 強制到場 |
最大陷阱是把『當事人服不服』當作判斷標準(B選項)。實際上社維法第42條只看『身分是否確悉』與『有無逃亡之虞』兩個客觀要件,與當事人主觀意願無關。乙不服通知,仍得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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