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教育行政類科教育法規大意108 年第 31 題單選題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為達我國之教育目的,下列何者須負教育的協助責任?
D正確答案
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項明定:為實現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項明定「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達成教育目的之責任,父母是法定四大主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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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項明定:為實現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口訣: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四者共同協助。選項中只有「父母」符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社區雖常被視為教育夥伴,但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項並未將「社區」列為協助責任主體,屬於誘答選項。
B✕
教育基金會屬民間團體,雖可支援教育,但非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項所定負教育協助責任的法定主體。
C✕
學校董事會是私校治理機構,屬「教育機構」下的組織,並非條文直接列舉的責任主體。
D✓ 正確
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項明定「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達成教育目的之責任,父母是法定四大主體之一。
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項:教育協助責任主體
| 主體 | 角色 | 常見考點 | 選項對照 |
|---|
| 國家 | 教育政策制定與保障 | 主責機關 | — |
| 教育機構 | 提供教育服務 | 含公私立學校 | — |
| 教師 | 實施教學與輔導 | 專業責任 | — |
| 父母 | 家庭教育與支持 | 本題正解 | D |
考生常誤以為「社區」「教育基金會」也屬協助主體。但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項是封閉列舉——只有「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四者,其他主體雖實務上參與教育,但並非條文明定之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