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教育行政類科教育法規大意108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服務之學校,以不超過幾所學校為原則?
B正確答案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服務學校以不超過 3 所為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依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合聘及巡迴教師服務學校以不超過 3 所為原則,兼顧教學品質與師資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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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服務學校以不超過 3 所為原則。
記口訣「合聘巡迴,最多三校」:3 所是上限,避免教師疲於奔命。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2 所太少,無法有效解決偏遠地區師資不足問題。法規訂為 3 所是兼顧師資調度與教師負擔的平衡點。
B✓ 正確
正解。依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合聘及巡迴教師服務學校以不超過 3 所為原則,兼顧教學品質與師資共享。
C✕
4 所超過法定原則上限,教師通勤與備課負擔過重,會影響教學品質。
D✕
5 所明顯過多,教師難以兼顧各校教學,與立法目的相違。
偏遠地區師資聘任重點數字
| 項目 | 規定 | 目的 | 法源 |
|---|
| 合聘/巡迴服務校數 | 不超過 3 所 | 維護教學品質 | 聘任辦法 |
| 立法背景 | 偏遠地區教育發展條例 | 解決師資荒 | 106 年制定 |
| 適用對象 | 專任合聘、巡迴教師 | 跨校共享師資 | 同辦法 |
本題純粹考數字記憶。考生若對「偏遠地區教育」相關法規不熟,容易在 2、3、4 間猶豫。記住「3 所為原則」可連結《教師法》兼課規定及偏遠地區師資流動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