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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620單選題

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該規定不具有下列何種性質?

A行為犯
B身分犯
C親手犯正確答案
D對向犯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1條第1項不具親手犯性質,因賄賂罪可透過間接正犯或共犯實現,非必須親自實行。

為什麼答案是 C

親手犯指必須由行為人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成立之犯罪。本罪之收受賄賂可透過他人代為收受或利用間接正犯方式實現,非必須親自為之,故不具親手犯性質,本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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