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完全不屬於立法院之議會自治或議會自律的範圍?
A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委任不具立法委員身分之相關專業人士,其所應具備之能力、資格審查及選任所應遵循之程序
B立法院審議法律案之程序,不涉明顯牴觸憲法者
C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之表決,是否採記名投票正確答案
D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屬於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之認定
答案與詳解
本項才是答案。釋字第735號明白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不信任案之審議程序,固屬國會自律事項;但仍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所示,不信任案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完成記名投票程序之意旨。既受憲法直接拘束,即非『完全』屬於議會自治或自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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