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大意112 年第 34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縣(市)議會之職權?
A就該縣(市)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事宜制定自治條例,並規定至多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罰鍰
B對該縣(市)政府所提出之敬老津貼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正確答案
C對於縣(市)政府所訂定發布之自治規則進行查照
D會計年度結束後,對該縣(市)政府年度決算審核報告進行審議
B正確答案
議會不得對政府提出的預算案增加支出提議,這是財政紀律的鐵律,B是議會不能做的事。
為什麼答案是 B
地方制度法明定對於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此為議會不得行使之職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議會不得對政府提出的預算案增加支出提議,這是財政紀律的鐵律,B是議會不能做的事。
看到「議會增加支出提議」直接刪,預算案增加支出提議是議會職權的法定禁區。
逐選項分析
A✕
議會有權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並訂定罰則,10萬元以下罰鍰為地制法明定上限,屬議會職權。
B✓ 正確
地方制度法明定對於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此為議會不得行使之職權。
C✕
議會對縣(市)政府訂定發布之自治規則有查照之權限,屬監督職權之一種。
D✕
議會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審議政府提出之決算審核報告,為法定監督財政職權。
縣(市)議會職權 vs 限制
| 項目 | 內容 |
|---|
| 可行使 | 制定自治條例、審議預算、審議決算、聽取施政報告、質詢、查照自治規則 |
| 不可行使 | 對政府所提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考生易誤以為議會既有審議預算之權,理應也能增加支出提議,但地方制度法特別限制議會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以維護財政紀律與行政權完整性,此為常見混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