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大意114 年第 25 題單選題
A 設籍於臺中市和平區,下列何者非屬其得以行使之權利或應負擔之義務?
A對區長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B對該區之觀光相關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C對該區之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D有依該區自治條例繳納特別稅課之義務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之權利義務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法定義務為繳納「自治稅捐」而非「特別稅課」。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地方制度法第17條,居民義務為「依自治條例繳納自治稅捐」,選項寫「特別稅課」與法條明文不符,為錯誤敘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之權利義務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法定義務為繳納「自治稅捐」而非「特別稅課」。
抓法條關鍵字!地制法明定居民義務為繳納「自治稅捐」,看到「特別稅課」即為非屬義務之錯誤敘述,直接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依地方制度法第83-2條,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區長由區民依法選舉,並享有罷免權。
B✕
依地方制度法第16條,區民對地方自治事項有創制、複決權;觀光事業屬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C✕
依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3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居民對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此為法定權利。
D✓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17條,居民義務為「依自治條例繳納自治稅捐」,選項寫「特別稅課」與法條明文不符,為錯誤敘述。
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與義務
| 類別 | 法源依據 | 內容重點 |
|---|
| 權利 | 地制法第16條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使用公共設施、享受社福醫療等 |
| 義務 | 地制法第17條 | 依自治條例繳納「自治稅捐」及其他法定義務 |
出題者將《地方稅法通則》中的「特別稅課」替換《地方制度法》第17條明定的「自治稅捐」。雖然特別稅課屬地方稅,但就「居民法定義務」的嚴格法條文字而言,應為自治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