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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大意11424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應解除縣(市)議員職權之事由?

A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
B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C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D受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地方制度法中,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者應「解除職權」;而涉嫌組織犯罪或貪污圖利罪經一、二審判刑者僅為「停職」,緩刑付保護管束則為解除職權之例外。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應解除其職權(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除外)。

考點:解除職權例外考點:停職事由考點:解除職權事由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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