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產生之立法委員,未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不得參與席次分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文與選舉平等原則有違,有修正之必要
B本條文與權力分立原則有違,有修正之必要
C本條文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正確答案
D本條文牴觸直接選舉原則,有修正之必要
答案與詳解
釋字721號結論:5%政黨門檻規定係為建立穩定政黨政治、避免小黨林立,與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及平等選舉原則均無違背,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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