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暫時留置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應移送收容所執行之
B對國民不得逾3小時
C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逾6小時正確答案
D不服暫時留置得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收容異議
C正確答案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暫時留置對國民不得逾2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不得逾6小時,故C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第64條第8項規定,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實施暫時留置,不得逾6小時,本選項敘述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暫時留置對國民不得逾2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不得逾6小時,故C正確。
暫時留置時間:國民2小時、外國人及大陸港澳6小時。收容異議可向移民署提出,亦可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將轉送移民署),非逕向法院提起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暫時留置係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並非移送收容所執行,兩者性質與處所不同。
B✕ 陷阱
依第64條第8項,對國民暫時留置不得逾2小時,而非3小時。3小時為第69條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之時間上限。
C✓ 正確
依第64條第8項規定,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實施暫時留置,不得逾6小時,本選項敘述正確。
D✕ 陷阱
依第38條之2,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若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該機關應即時轉送移民署,由移民署先行審查,並非逕向法院提起訴訟。且本題考暫時留置,與收容異議程序無關。
暫時留置與查證身分帶往處所之時限比較
| 措施 | 法源 | 對象 | 時限 |
|---|
| 暫時留置 | 第64條第8項 | 國民 | 不得逾2小時 |
| 暫時留置 | 第64條第8項 | 外國人、大陸港澳人民 | 不得逾6小時 |
| 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 第69條第10項 | 受查證人 | 不得逾3小時 |
選項B將國民暫時留置時限2小時錯置為3小時,3小時實為第69條查證身分帶往勤務處所之上限;選項D將暫時留置與收容異議程序混淆,且收容異議雖可向法院提出但依法應轉送移民署先行審查,並非逕向法院提起訴訟。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