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民法親屬編之規定,何者正確?
A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認領之時
B婚姻撤銷之效力,溯及既往
C姻親關係,因結婚經撤銷而消滅正確答案
D男未滿18歲者,女未滿16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C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998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選項C所述姻親關係因結婚經撤銷而消滅為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C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故姻親關係因結婚經撤銷而消滅,本選項正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民法第998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選項C所述姻親關係因結婚經撤銷而消滅為正確。
認領溯及出生時(A錯);撤銷不溯及既往(B錯);姻親因撤銷消滅(C對);訂婚年齡與法條不符(D錯)。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1069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而非溯及於「認領之時」,故本選項錯誤。
B✕
依民法第998條明文規定,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故本選項稱溯及既往為錯誤。
C✓ 正確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故姻親關係因結婚經撤銷而消滅,本選項正確。
D✕
選項稱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訂定婚約,與民法相關規定不符,故錯誤。
民法親屬編重要效力規定
| 考點 | 法條 | 內容 |
|---|
| 認領效力 | 第1069條 | 溯及於出生時 |
| 結婚撤銷效力 | 第998條 | 不溯及既往 |
選項A將認領效力誤寫為溯及「認領之時」,實際應溯及「出生時」;選項B將撤銷效力誤寫為溯及既往,實際為「不溯及既往」。考生易將溯及與否混淆。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