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適用法律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各該當事人結婚或離婚時設籍地區之規定
B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C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正確答案
D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行為地之規定
C正確答案
兩岸人民結婚離婚效力依臺灣法律,認領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本題選C。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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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兩岸人民結婚離婚效力依臺灣法律,認領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本題選C。
兩岸婚姻效力與判決離婚事由皆依臺灣法律;兩願離婚方式依行為地;認領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
逐選項分析
A✕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夫妻一方為臺灣人民、一方為大陸人民,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應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而非各該當事人設籍地區。
B✕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應依行為地之規定,而非臺灣地區之法律。
C✓ 正確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D✕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判決離婚之事由,應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而非行為地之規定。
兩岸人民親屬事件準據法一覽表
| 事件類型 | 準據法(適用法律) |
|---|
|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要件 | 行為地 |
| 判決離婚之事由 | 臺灣地區 |
| 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一方臺一方陸) | 臺灣地區 |
|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 | 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 |
|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 | 認領人設籍地區 |
|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 | 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 |
| 收養之效力 | 收養者設籍地區 |
命題者常將「行為地」、「臺灣地區」與「設籍地區」相互替換以混淆考生。例如將判決離婚事由的「臺灣地區」替換為「行為地」,或將婚姻效力的「臺灣地區」替換為「設籍地區」,須牢記各事件對應的準據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