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中華民國籍之法人)於2017年之年底,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日本國之法人)與訴外人丙(日本國之法人)之間訂有電腦訂單,準據法約定為日本國法,乙因違約應賠償丙美金60萬元。丙將上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甲,甲請求乙給付上開金額。我國法院就甲、乙間之法律關係應適用何國法律?
A日本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正確答案
B我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C日本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9條規定,依準物權行為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
D我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9條規定,依準物權行為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
A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準據法;原債權準據法為日本法,故適用日本法。
為什麼答案是 A
涉民法第32條明定: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題原債權(乙丙間)準據法約定為日本法,故甲乙間仍依日本法。條號與結論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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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準據法;原債權準據法為日本法,故適用日本法。
看到「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效力」→ 直接鎖定涉民法第32條 →依原債權準據法。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涉民法第32條明定: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題原債權(乙丙間)準據法約定為日本法,故甲乙間仍依日本法。條號與結論皆正確。
B✕ 陷阱
條號引用正確,但結論錯誤。依第32條是「原債權準據法」,不是受讓人(甲)的屬人法或法院地法。甲雖為我國法人,不影響原債權依日本法之事實。
C✕ 陷阱
結論雖為日本法(碰巧對),但條號錯誤。涉民法第39條規範「物權以外權利之得喪變更」,非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效力之專條。本題應優先適用第32條特別規定。
D✕
條號與結論雙錯。第39條非本題法源,且結論我國法亦與第32條「依原債權準據法」不符。最明顯錯誤選項。
涉民法債權讓與相關條文速記
| 條號 | 規範事項 | 準據法 | 本題適用 |
|---|
| §32 I | 讓與對債務人效力 | 原債權成立及效力準據法 | ✅ 日本法 |
| §32 II | 對第三人效力 | 原債權準據法 | — |
| §39 | 物權以外權利得喪變更 | 該權利成立地法 | ❌ 非本題 |
債權讓與的準據法分兩層:「讓與行為本身」和「對債務人的效力」。涉民法第32條規定後者依「原債權的準據法」,而非讓與契約的準據法。關鍵是認清「原債權」在讓與前就存在,它的準據法早已確定。考生最容易在兩處翻車:一是把條號32記成33或34,二是把「原債權準據法」誤看成「讓與契約準據法」。正確做法是先問「這筆債權一開始適用哪國法?」那就是答案,條號是32,兩者缺一都會掉進陷阱選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