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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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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78單選題

原告甲(中華民國籍之法人)於2017年之年底,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日本國之法人)與訴外人丙(日本國之法人)之間訂有電腦訂單,準據法約定為日本國法,乙因違約應賠償丙美金60萬元。丙將上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甲,甲請求乙給付上開金額。我國法院就甲、乙間之法律關係應適用何國法律?

A日本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正確答案
B我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C日本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9條規定,依準物權行為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
D我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9條規定,依準物權行為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準據法;原債權準據法為日本法,故適用日本法。

為什麼答案是 A

涉民法第32條明定: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題原債權(乙丙間)準據法約定為日本法,故甲乙間仍依日本法。條號與結論皆正確。

考點:涉民法§32考點:準據法誤導考點:條號錯置考點:雙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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