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此等之內容出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幾號解釋之中?
A700
B710正確答案
C720
D730
答案與詳解
釋字710號正是針對兩岸條例第18條逕行強制出境規定作成,認為未給合法入境陸民申辯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遷徙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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