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不溯及於出生時
B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不待生父生母約定即改從父姓
C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仍得撤銷其認領正確答案
D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不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C正確答案
認領效力溯及出生時,生父非真實血緣者仍可撤銷認領,死後亦可向繼承人提訴。
為什麼答案是 C
對。民法第 1070 條: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此為 97 年修法後條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認領效力溯及出生時,生父非真實血緣者仍可撤銷認領,死後亦可向繼承人提訴。
記住「認領=確認血緣事實」:有血緣→不能撤銷;無血緣→可撤銷。C 正中此核心。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民法第 1069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溯及於出生時視為婚生子女,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B✕
錯。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原則上從母姓,須經父母以書面約定始能改從父姓(民法第 1059-1 條),非自動改從父姓。
C✓ 正確
對。民法第 1070 條: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此為 97 年修法後條文。
D✕ 陷阱
錯。民法第 1067 條第 2 項明定,生父死亡者,得向生父之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繼承人均不存在時,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速記
| 項目 | 原則 | 例外/補充 | 法條 |
|---|
| 溯及效 | 溯及出生時 | 第三人既得權不受影響 | 民法 1069 |
| 撤銷認領 | 不得撤銷 | 非真實生父者可撤銷 | 民法 1070 |
| 認領之訴 | 得對生父提起 | 生父死亡可對繼承人 | 民法 1067 |
| 子女姓氏 | 從母姓 | 父母書面約定可從父姓 | 民法 1059-1 |
A 混淆「溯及/不溯及」,D 混淆「生父死亡後還能不能告」。考選部最愛把條文但書砍掉,或把「溯及」改成「不溯及」來騙考生,看到認領題務必回到民法 1067-1070 四條核心規定逐一比對。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