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得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逕行強制出境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未經許可入境
B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C有事實足認為有民事侵權行為正確答案
D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進行涉及公權力之協商
C正確答案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條》第1項,未經許可入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以及未經許可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均屬強制出境事由;C將法定的「犯罪行為」改為「民事侵權行為」,故選C。
為什麼答案是 C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是「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C寫為「有事實足認為有民事侵權行為」,與該款法定文字不同,故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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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條》第1項,未經許可入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以及未經許可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均屬強制出境事由;C將法定的「犯罪行為」改為「民事侵權行為」,故選C。
直接比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條》第1項:A對應第1款、B對應第3款、D對應第6款;第4款的文字是「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C卻寫成「民事侵權行為」,因此選C。
逐選項分析
A✕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條》第1項第1款明定「未經許可入境」,屬題幹所問的事由。
B✕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條》第1項第3款明定「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屬題幹所問的事由。
C✓ 正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是「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C寫為「有事實足認為有民事侵權行為」,與該款法定文字不同,故為答案。
D✕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條》第1項第6款明定,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屬題幹所問的事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條》第1項事由對照
| 款次 | 法定事由 | 對應選項 |
|---|
| 第1款 | 未經許可入境 | A |
| 第2款 |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 (未列選項) |
| 第3款 |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B |
| 第4款 | 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 C的用語不同 |
| 第5款 |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 (未列選項) |
| 第6款 | 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 D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8條》第1項第4款使用「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的要件。C將「犯罪行為」置換為「民事侵權行為」,與法條文字不一致。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