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114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依審計法規定,通知機關處分案件,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經查詢後,各機關仍不負責答復,或有答復不當者,審計機關得向監察院如何?
B正確答案
審計機關通知處分案件遭延壓或答覆不當,依審計法規定,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覆,或對其答覆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審計機關通知處分案件遭延壓或答覆不當,依審計法規定,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關鍵字記憶:「通知處分」遇阻礙(延壓、不答覆或答覆不當),處理升級為「呈請監察院核辦」(審計法§20);若發覺財務不法則為「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或「報告監察院」(審計法§17)。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通知機關長官處分,並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或報告監察院(審計法§17),非本題情境。
B✓ 正確
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覆,或對其答覆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C✕
審計法並無「陳報備查」之相關程序規定,屬於幹擾選項。
D✕
審計法並無「副本抄本」之相關程序規定,屬於幹擾選項。
審計法通知處分及後續處理程序對照表
| 情境 | 審計機關作為 | 法源依據 |
|---|
| 發覺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 | 通知機關長官處分,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涉及刑事移送法院並報告監察院 | 審計法§17 |
| 通知處分案件遭延壓或處分不當 | 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覆 | 審計法§20I |
| 不負責答覆或答覆不當 | 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 審計法§20II |
考生易將「報告監察院」與「呈請監察院核辦」混淆。必須看清題幹是「經查詢後仍不答復或答復不當」的進階情境,對應的法定動作是「呈請核辦」,而非單純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