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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11425單選題

依決算法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茲按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完成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1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並經總統令113年11月8日公布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另依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2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其決定之起算日為下列何者?

A112年4月30日
B112年7月31日
C113年7月31日
D113年11月8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審計法第27條再審查2年之起算日,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所稱決定之日,為總決算公佈或令行之日;本題為113年11月8日。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審計法第27條,再審查應自決定之日起2年內為之;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並明定審計法第27條所稱決定之日,係指總決算公佈或令行之日,本題即1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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