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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11425單選題

依決算法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茲按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完成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1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並經總統令113年11月8日公布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另依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2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其決定之起算日為下列何者?

A112年4月30日
B112年7月31日
C113年7月31日
D113年11月8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審計法第27條再審查2年起算日,為審核報告經總統公布日113年11月8日。

為什麼答案是 D

審計法第27條所稱「決定之日」,指審核報告經總統令公布之日,即113年11月8日,自此起算2年得為再審查。

考點:決算提出日考點:審核報告提出日考點:立院審議期限考點:再審查起算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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