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114 年第 21 題單選題
審計法第11條規定,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核會議決議行之。依相關規定,下列那些案件屬重要審計案件?①聲復逕行決定之案件 ②聲請覆議准駁之案件 ③聲請覆核准駁之案件 ④再審查准駁之案件 ⑤免除賠償責任之處置
D正確答案
本題所稱重要審計案件包含聲復、覆議、覆核、再審查及免除賠償責任等五類;審計法第11條僅規定此類案件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
為什麼答案是 D
完整包含聲復、覆議、覆核、再審查及免除賠償責任等五類重要審計案件,符合本題所稱重要審計案件範圍,為正確解答。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所稱重要審計案件包含聲復、覆議、覆核、再審查及免除賠償責任等五類;審計法第11條僅規定此類案件須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
秒解:只要涉及「救濟四程序(聲復/覆議/覆核/再審查)」與「免除賠償責任」,皆屬本題所稱重要審計案件,直接全選。
逐選項分析
A✕
選項遺漏了「聲復逕行決定之案件」,未能完整涵蓋所有重要審計案件類型,故非正確解答。
B✕
選項遺漏了聲復與覆議案件,僅列出部分救濟程序與免賠處置,範圍不完整,故非正確解答。
C✕
選項遺漏了聲復與覆核案件,未能完整包含本題所稱五類重要審計案件,故非正確解答。
D✓ 正確
完整包含聲復、覆議、覆核、再審查及免除賠償責任等五類重要審計案件,符合本題所稱重要審計案件範圍,為正確解答。
本題重要審計案件範圍一覽表
| 案件類型 | 說明 |
|---|
| ①聲復逕行決定 | 對審計決定聲復之案件 |
| ②聲請覆議准駁 | 對審計決定聲請覆議之准駁 |
| ③聲請覆核准駁 | 對審計決定聲請覆核之准駁 |
| ④再審查准駁 | 聲請再審查之准駁 |
| ⑤免除賠償責任 | 解除或免除財務賠償責任之處置 |
考生易將「聲復」與「覆議/覆核」等救濟程序混淆,或遺漏「免除賠償責任」亦屬重要案件。請牢記「救濟四程序+免賠處置」即為重要案件全貌,避免漏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