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A得提起撤銷訴訟正確答案
B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
C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
D得提起給付訴訟
答案與詳解
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第1款明定,受刑人依本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期間依同法第112條第2項,為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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