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艇於馬祖東莒林坳嶼外 2.2 浬處,發現一艘大陸籍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並以船上抽砂設備抽取海面下海砂,經登檢扣留後,如何應處?
A押返人、船,依違反刑法加重竊盜罪,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偵辦正確答案
B押返人、船,依違反漁業法,函送連江縣政府裁處
C押返人、船,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逕行裁處沒入採取海砂、抽砂管及行政罰鍰
D押返人、船,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逕行裁處沒入船舶處分
A正確答案
大陸船舶越界抽砂屬「搶奪」他人(國家)天然資源,構成刑法加重竊盜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為什麼答案是 A
抽砂行為係竊取國有天然資源,符合加重竊盜要件,應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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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大陸船舶越界抽砂屬「搶奪」他人(國家)天然資源,構成刑法加重竊盜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抽取「海面下海砂」屬國家天然資源,未經許可強行取走=加重竊盜(於車站港埠等特定場所或多人結夥等要件),非單純漁業或兩岸條例違規。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抽砂行為係竊取國有天然資源,符合加重竊盜要件,應移送地檢署偵辦。
B✕ 陷阱
漁業法規範漁撈行為,抽取海砂非漁業行為,不適用漁業法裁處。
C✕ 陷阱
兩岸條例主要規範船舶、人員進出及運送行為,非規範抽採海砂之處罰依據。
D✕ 陷阱
同樣誤用兩岸條例作為沒入船舶依據,抽砂行為應回歸刑事竊盜規範處理。
大陸船舶違法行為態樣對照
| 行為態樣 | 適用法規 | 處理方式 |
|---|
| 越界捕魚 | 漁業法、兩岸條例 | 行政罰鍰、沒入漁獲漁具 |
| 越界抽採海砂 | 刑法竊盜/加重竊盜 | 移送地檢署偵辦 |
| 非法運送人員/物品 | 兩岸條例第80條 | 刑事處罰、沒入運輸工具 |
考生易將「抽砂」誤認為漁業行為或兩岸條例違規行為,但抽砂本質是竊取海底砂石(國家天然資源),應依刑法加重竊盜罪處理,而非行政罰鍰或沒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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