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實務概要113 年第 34 題單選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多長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C正確答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知有損害及保險人時起算。
為什麼答案是 C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請求權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與保險法第65條時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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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知有損害及保險人時起算。
保險法請求權時效口訣:一般保險2年、人壽保險可到15年、強制車險也是2年。
逐選項分析
A✕
20年是民法一般請求權最長時效,非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與本題無關。
B✕ 陷阱
10年為民法一般請求權時效,但保險法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強制車險並非10年。
C✓ 正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請求權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與保險法第65條時效一致。
D✕ 陷阱
1年並非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易與其他法律時效混淆,本題正解為2年。
各類請求權時效比較
| 法律依據 | 請求權類型 | 時效 | 起算點 |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保險給付請求權 | 2年 | 知有損害及保險人時 |
| 保險法第65條 | 一般保險契約請求權 | 2年 | 知有保險事故時 |
| 民法第125條 | 一般請求權 | 15年 | 請求權可行使時 |
| 民法第197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2年/10年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
保險相關時效容易與民法時效混淆。強制車險請求權時效與保險法一致均為2年,不是民法的10年或15年。記住:「保險給付請求權 = 2年」是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