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實務概要110 年第 15 題單選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並且,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幾年者,其保險給付請求權亦為消滅?
C正確答案
強制險請求權:知悉起2年、事故起10年,雙軌時效,逾期即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C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明定: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保險人時起2年不行使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題答案正確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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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強制險請求權:知悉起2年、事故起10年,雙軌時效,逾期即消滅。
記口訣「2知10發」—2年自知悉、10年自事故發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3年是一般保險法第65條的保險金請求權時效,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適用。考生若誤用保險法會選此項。
B✕
6年並非我國任何保險時效規定,屬干擾選項,可直接排除。
C✓ 正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明定: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保險人時起2年不行使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題答案正確為10年。
D✕ 陷阱
15年是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時效,非強制險特別法規定。特別法優先適用,不可錯置。
各種保險請求權時效對照
| 法規依據 | 短期時效 | 長期時效 | 起算點 |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4 | 2年 | 10年 | 知悉起/事故發生起 |
| 保險法§65 | 2年 | — | 知有損失起 |
| 民法§125一般時效 | — | 15年 | 請求權可行使時 |
本題陷阱在於混淆「保險法§65的2年」與「強制險的雙軌時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特別法,除短期2年外另設「事故發生起10年」的長期除斥期間,避免事故久遠後仍被請求,保障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