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6 年第 15 題單選題
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原處分機關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聲請
B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C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聲明異議救濟
D懷胎 6 個月者,不得管收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管收剝奪人身自由,須由行政執行分署向地方法院聲請裁定,不服裁定應提抗告;懷胎五月以上者依法不得管收。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執行法第21條規定,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不得管收。懷胎6個月已符合「懷胎五月以上」之要件,故不得管收,敘述正確。
考點:管收聲請主體考點:管收裁定機關考點:管收救濟途徑考點:不得管收事由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