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法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行政執行分署逕為裁定
B不服管收之裁定,應提起抗告正確答案
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D懷胎 2 月以上者,應即停止管收
B正確答案
行政執行法管收須由法院裁定,不服可抗告;管收不免除給付義務,懷胎五月以上才停止管收。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對法院的管收裁定不服,救濟途徑為向管轄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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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執行法管收須由法院裁定,不服可抗告;管收不免除給付義務,懷胎五月以上才停止管收。
管收三要件:法院裁定、抗告救濟、不免除義務。停止管收看「懷胎五月、產後二月」。
逐選項分析
A✕
錯誤。管收涉及剝奪人身自由,行政執行分署無權逕為裁定,必須依法聲請「法院」裁定之。
B✓ 正確
正確。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對法院的管收裁定不服,救濟途徑為向管轄法院提起「抗告」。
C✕
錯誤。管收僅為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手段,依法管收不免除義務人應履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D✕ 陷阱
錯誤。依行政執行法第21條規定,應為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才不得管收或應停止管收。選項寫2月以上為錯誤數字。
管收重要規定一覽表
| 項目 | 內容/規定 |
|---|
| 裁定機關 | 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僅能聲請) |
| 救濟途徑 | 抗告(10日內) |
| 義務免除 | 不免除(管收後仍須履行) |
| 停止管收(懷孕) | 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 |
選項D將「懷胎五月」偷換為「懷胎二月」,並混淆停止管收的數字要件。考生需熟記數字「5月」與「2月」,且注意管收裁定機關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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