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對於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時,應交由上級警察機關為異議之決定
B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害賠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正確答案
D警察依法行使職權,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C正確答案
警職法第29條:當場異議由現場員警決定;不服職權行使可訴願訴訟;合法致損失是損失補償,非損害賠償。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警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此為標準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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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第29條:當場異議由現場員警決定;不服職權行使可訴願訴訟;合法致損失是損失補償,非損害賠償。
記口訣:『違法賠償、合法補償』;異議由『現場員警』非上級決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在「上級警察機關」。警職法第29條規定,義務人當場異議時,由現場行使職權之警察人員認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並非交由上級機關決定。
B✕ 陷阱
損害賠償屬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對決定不服應提起「給付訴訟」,而非訴願及撤銷訴訟。國賠爭議走民事訴訟程序,此選項程序錯誤。
C✓ 正確
正確。警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此為標準救濟途徑。
D✕ 陷阱
錯在名詞偷換。警察「依法」(合法)行使職權致人民財產損失,屬「損失補償」(警職法第31條),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須以違法為前提。
警察職權行使救濟體系(警職法第29-31條)
| 救濟類型 | 前提 | 程序 | 法條 |
|---|
| 當場異議 | 職權行使中 | 現場員警決定,得請求交付理由書 | 第29條 |
| 訴願及行政訴訟 | 違法或不當致損害 | 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 第29條第3項 |
| 損害賠償 | 違法行使致損害 | 國家賠償法 | 第30條 |
| 損失補償 | 合法行使致特別犧牲 | 向警察機關請求 | 第31條 |
D 選項是經典陷阱:「依法行使」(合法) 致損失,應配「損失補償」;「違法行使」致損害,才配「損害賠償」。考選部最愛在「合法/違法」與「補償/賠償」間玩文字遊戲,務必配對記憶。A 則把「現場員警決定」偷換成「上級機關決定」。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