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有關對特定對象之跟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B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C蒐集之資料,因調查犯罪行為,得繼續保存
D跟監期間每次不得逾 1 年,並不得延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警職法§11跟監期間不得逾1年,必要時得延長1次,非「不得延長」。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警職法§11第2項規定跟監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必要時得延長1次」,非不得延長。本題要選錯誤者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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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警職法§11跟監期間不得逾1年,必要時得延長1次,非「不得延長」。
看到「不得延長」直接警覺!警職法跟監可延長1次共2年。
逐選項分析
A✕
警職法§11明定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敘述正確。
B✕
依比例原則,已無蒐集必要即應停止,警職法§11第3項明文規定,敘述正確。
C✕
原則上資料蒐集目的消失應銷毀,但若為調查犯罪或違規行為仍有必要者,得繼續保存,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警職法§11第2項規定跟監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必要時得延長1次」,非不得延長。本題要選錯誤者故選D。
警職法§11 跟監要件速記
| 項目 | 內容 | 限制 | 備註 |
|---|
| 對象 | 有事實足認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危害國安之虞者 | 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 特定重大案件 |
| 手段 | 目視或科技工具觀察、動態掌握 | 不得侵害隱私核心 | 非強制處分 |
| 期間 | 每次不得逾1年 | 必要時得延長1次 | 共計最長2年 |
| 停止 | 無蒐集必要應即停止 | 資料原則銷毀 | 犯罪調查得續存 |
陷阱在「不得延長」四個字!警職法§11明明可以延長1次,出題者故意把「得延長1次」改成「不得延長」誘導考生。記住口訣:跟監1年1延長,最長2年。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