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 6 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試用期 6 個月
B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C試用期有被記過情形者,為試用成績不及格正確答案
D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C正確答案
公務人員試用期為 6 個月,及格實授、不及格解職。試用不及格的懲處門檻為「一次記一大過」或「累積達一大過」,單純記過不必然不及格。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試用成績不及格的懲處門檻為「一次記一大過」或「累積達一大過」。單純「被記過」若未達大過標準,不會直接判定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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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人員試用期為 6 個月,及格實授、不及格解職。試用不及格的懲處門檻為「一次記一大過」或「累積達一大過」,單純記過不必然不及格。
秒解關鍵在「懲處程度」!試用不及格會導致解職,後果嚴重,因此法定門檻是「一大過」或「曠職2日/累計3日」,單純記過不會直接不及格。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相當經驗者,應先予試用 6 個月。
B✕
敘述正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正式任用)。
C✓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第 3 項,試用成績不及格的懲處門檻為「一次記一大過」或「累積達一大過」。單純「被記過」若未達大過標準,不會直接判定為不及格。
D✕
敘述正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者,予以解職。
公務人員試用制度核心規定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法源依據 |
|---|
| 試用期間 | 6 個月 | 任用法 §20 I |
| 及格效果 | 予以實授 | 任用法 §20 II |
| 不及格效果 | 予以解職 | 任用法 §20 II |
| 不及格法定事由 | 1. 考績丁等事由\n2. 一次記一大過\n3. 累積達一大過\n4. 曠職繼續2日或累積3日 | 任用法 §20 III |
試用期不及格的懲處門檻必須是「大過」等級,考選部最愛拿「記過」跟「記大過」來混淆。關鍵判斷:試用不及格直接解職、丟掉公職資格,後果極度嚴重,所以法律設定高門檻保護——必須「一次記一大過」或「累積達一大過」才會不及格。單純記過、警告都還在容忍範圍內。另外記得試用期是 6 個月,及格後才「實授」取得正式公務員身分,這個 6 個月是觀察期,但不是隨便就能刷掉人,要看懲處等級夠不夠重。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相關題目